“李某在职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为什么没有给予其开除处分,退休后为何还能继续领取养老金?相关单位要认真整改,举一反三,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前不久,桃源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就该县教育系统一名退休公职人员李某被判处刑罚后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提出要求。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纪律的权威性就得不到保障。为此,该县纪委监委举一反三在全县范围内展开了一次“拉网式”排查。通过排查,又发现了该县教育系统一名公职人员高某被判刑后继续领取工资的问题。针对李某、高某2人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县纪委监委及时对2名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并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教育局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追回了李某、高某两人违规领取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共计20万余元。
“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相关单位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人员犯罪判刑情况未掌握;二是个别司法机关对公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后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该县纪委监委认真梳理了近年来上级下发的关于处分决定执行的政策法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处分执行的范围内容、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程序规定、纪律要求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台账式管理、动态更新汇总,严防处分决定执行“打白条”、“搞变通”、“跑偏走样”。《通知》还明确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八大类失职失责具体情形以及问责追责办法。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公里’,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对于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让每一份纪律处分决定得到有效执行,才能确保党纪条规的严肃性,增强纪律审查的震慑力。”该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表示。(桃源县纪委监委 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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