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举报渠道
1.县纪委监委咨询电话:0736-6623568;
2.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736-12388;
3.来信举报:桃源县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415700);
4.来访举报:桃源县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
5.网络举报:www.12388.gov.cn。
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3.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流程
信访举报要经过举报受理、线索处置、问题核实、结果回复等多个环节,一般3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个月;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被反映人的管理权限,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举报进行转办;相关办理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四、信访人享有的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信访人应尽的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信访举报纪律规定
1.信访举报内容必须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业务范围外信访举报不予直接受理;
2.信访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3.信访人一同来访时不得超过5人;
4.信访人在反映问题时必须按照工作人员安排,依序逐步进行,不得大声喧哗吵闹;
5.信访人在问题反映完结或得到答复解释后,应立即离开,不得长时间逗留,不得影响正常办公;
6.信访接待室设有监控,全程录音录像,信访人不得随意翻阅资料、查看电脑等;
7.信访人必须遵守信访相关规定,不得无理缠访、闹访,影响正常办公,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理。
七、信访过程中的常见违法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有以下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诬告陷害行为;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来访或以此威胁闹访;
3.侮辱、殴打、威胁接访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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