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纪委常委会议
1.人员组成。县纪委常委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县监委委员组成,县委巡察办主任列席。
2.议事范围。常委会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1)研究决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讨论县纪委常委会向县委全委会和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以及提请县纪委全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3)研究部署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4)讨论县纪委县监委向市纪委市监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县纪委县监委的重要文件及其他重要材料。
(5)研究决定市纪委市监委、县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意见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请示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党纪政务案件的处理意见,重要信访举报、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与处理意见。
(7)研究加强县纪委县监委班子自身建设和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8)讨研究决定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奖惩、表彰,县纪委县监委管辖干部的录用、考察、推荐、调整、任免事项;
(9)其他需要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3.议事程序
(1)会议召集。县纪委常委会议由县纪委书记或由县纪委书记委托县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紧急事情随时召开。
(2)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3)议题确定。县纪委常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监委委员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各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事项,经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统一汇总并提出安排意见,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主管、分管领导的意见,主管、分管领导如对议题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提前沟通不够、有争议的议题不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能临时动议。
(4)会议准备。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等事项,应准备充分,主管、分管领导要认真审核把关,按照规定格式和份数打印装订。不成熟的文件或材料,不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应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县纪委常委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提前通知。
(5)讨论决定。县纪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未到会组成人员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先由主办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主管、分管领导汇报,充分征求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如遇重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二、县纪委书记会议
1.人员组成。书记会议由书记、副书记组成,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2.议事范围。书记会议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1)研究讨论酝酿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2)研究本委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和研究各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县委巡察办(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县纪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方案;
(3)研究落实和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4)研究各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3.议事程序
(1)会议召集。书记会议由县纪委书记或由县纪委书记委托县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3)议题确定。书记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监委委员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各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需提交书记会讨论的事项,经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统一汇总并提出安排意见,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
(4)会议准备。提交书记会讨论的文件、材料等事项,主管、分管领导要认真审核把关,按照规定格式和份数打印装订。不成熟的文件或材料,不提交书记会讨论。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应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书记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提前通知。
(5)讨论决定。书记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书记、副书记到会方能举行。因故未到会副书记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先由主办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主管、分管领导汇报,充分征求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表决。如遇重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三、执纪审查调查会议(执纪监督会议)
1.人员组成。执纪审查调查会议(执纪监督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案管工作的领导及案管员参会,相关承办室分管领导、承办单位、案管员参加。
2.议事范围。执纪审查会议(执纪监督会议)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1)定期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2)对符合立案条件且经批准立案后,集体研究确定审查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3)对重大案件进行终止审查;
(4)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3.议事程序
(1)会议召集。由县纪委书记或由县纪委书记委托县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紧急事情随时召开。
(2)会务工作。由案管室负责。
(3)议题确定。各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需提交会议的事项,经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案管室统一汇总并提出安排意见,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能临时动议。
(4)会议准备。提交审议的事项,主管、分管领导要认真审核把关,按照规定格式和份数打印装订。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应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提前通知。
(5)讨论决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未到会组成人员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先由主办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主管、分管领导汇报,充分征求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表决。如遇重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分享到: